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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国式过马路”该如何解决? |
绍兴装监控:www.hao9588.com 来源:绍兴监控安装 发表时间:2017-6-28 9:00:00 点击:468 |
6月14日上午9时多,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路口。正值早高峰,人流、车流如织。人行道上的红灯虽然亮着,但不少行人看到两侧的车辆少了些,便急匆匆地穿过斑马线,带动一支“队伍”径直闯红灯。“别走了,再闯红灯明天就要罚钱了!”站在路口的文明引导员连忙叫住闯红灯的人群。可依然有人置若罔闻,大步流星。
“中国式过马路”该如何解决?
从6月15日起,北京市启动路口秩序环境综合治理工作,严厉打击违反交通法规行为,工体西路路口正是初期严打的46个路口之一。严打期间,对于行人闯红灯、不走斑马线等行为,将依规处10元罚款。
凑齐一拨人就过马路——一直以来,不看交通信号灯、随意穿行交叉路口的“中国式过马路”饱受诟病,频频引发关于国民素质的大讨论。近期,针对“中国式过马路”,多地展开治理行动,人脸识别、公开曝光等新技术、新办法都派上了用场。
治理过马路陋习的新招让人叫好,但也引起不少质疑。是否于法有据?是否侵犯隐私?如何避免运动式执法,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交通难题?
用上人脸识别解决成本难题
近期,山东济南启用人脸识别系统,对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者进行抓拍。这项“黑科技”经媒体报道后,在网络上引发关注和讨论。
据济南警方介绍,人脸识别系统主要用于抓拍闯红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,在晚上也能清晰成像。行人被“抓了现行”,闯红灯的短视频和放大后的头像将直接曝光在路口的显示屏上,呈现在公众面前。此外,这套设备还与居民身份信息系统相连,通过人脸识别出的违法者姓名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,也将显示在电子屏上。
济南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后,一个月共抓拍6200多起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。有了“黑科技”的威慑,闯红灯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,有一个路口每天闯红灯的人次从逾百次降到了十几次。
不只是在济南,一段时间以来,江苏宿迁、重庆江北等地也将人脸识别抓拍系统放到了路口,效果同样立竿见影。在重庆江北,人脸识别系统试运行以来,行人过街守法率从60%上升到97%以上。
除了现场曝光,闯红灯者往往还要面临着“追加”处罚。在济南,系统抓拍后,违法者信息还将通过报纸、网络等进行曝光。交警部门还会将违法行为通报到违法人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,交通违法情况与文明单位、文明个人的考核评比实现挂钩。
此前,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取证较难,管理和处罚无从下手,即便处罚了,几十块钱的罚款往往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,长此以往便造成了“中国式过马路”的交通顽疾。治理行人闯红灯之所以屡出狠招、奇招,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违法成本太低、处罚的成本太高,结果造成了“法不责众”局面。因此,人脸识别等运用新技术的治理方式,被普遍看做“对症下药”的创新手段。
坚持依法行政防止法外之罚
人脸识别治理闯红灯劣习的效果,让不少网友点赞。很多人认为,这是根治“中国式过马路”的好办法。与此同时,也有人质疑,这种曝光个人信息的方式,是否涉嫌泄露个人隐私?算不算法外之罚?
有观点认为,执法面前没有绝对的个人隐私,要确保隐私安全,前提是遵守法律法规。也有观点认为,曝光于法无据,曝光本身就已经闯了法律的“红灯”,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。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对于行人违法闯红灯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约束,法律规定,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。而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》则明确,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。但是,经权利人同意公开,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可以予以公开。
曝光闯红灯者个人信息的依据,正是来自于后者。济南交警有关负责人说,在系统安装之前,曾与法制部门专门研究过个人隐私问题,得出的结论是,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,通过曝光一部分人警醒众人,达到保障出行人员权益的目的。
而针对外界对个人隐私的担忧,多地交警部门大都引入了底线思维。其中,济南、宿迁在曝光时将闯红灯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隐去一部分;重庆江北则只曝光照片和视频,并不涉及个人身份信息。
近年来,为了治理行人闯红灯,各地奇招频出。有的地方要求闯红灯者带上绿帽子、穿上黄马甲,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;有的将个人信息通报单位,或者与考驾照等其他社会行为捆绑。这些措施虽然“看上去很美”,但是否属于“法外之惩”,一直存在争议。
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认为,依法行政,越权无效,权力一定要法律明确授予。民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为原则性保护,公开必须谨慎,否则就可能侵犯隐私。
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光华表示,在创新过程中,管理部门要保障程序合规,并明确执法边界。比如一些新举措要向社会提前告知,并赋予当事人申诉和救济的权利;对于收集到的违法者信息,要仅限于在执法效果追求的范围内使用,不可肆意扩大。
专家建议,对于人脸识别等信息采集行为,要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告,告知公众已进入公共信息采集区域,违法行为将被拍摄并曝光,这样既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,也起到警示提醒作用;对采集的信息,要进行适当技术处理,对于不宜公开的隐私,应当遮蔽或不予公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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